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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1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1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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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万库: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超请求判令: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刘垚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1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张立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东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东山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欠款本金70000元、利息33600元(60000元×0.02元×28个月,计算至2018年5月9日),本息合计103600元;2、2018年5月10日以后利息至被告履行完全部债务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田荣贺:

本院受理原告孙洪军诉被告韩武、杨倩与第三人田荣贺退伙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21民初67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孙洪军与被告韩武于2017年2月22日签订的《合作合同》;二、原、被告的合伙债权归二被告所有、合伙外债由二被告负担,被告韩武、杨倩给付原告孙洪军退伙折价款460472.94元;三、驳回原告孙洪军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金壮:

本院已受理原告赖阿茹娜诉金壮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金壮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2586号判决书[一、准予原告赖阿茹娜与被告金壮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金爱灵(2007年9月24日出生)由原告赖阿茹娜抚养,被告金壮从2018年6月份起每月给付婚生女金爱灵抚养费500元,给付至婚生女金爱灵独立生活为止,每年度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20日一次性给付;三、原告赖阿茹娜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张焱: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白光琴、李超、布赫、原审被告董涌、蔺福霞、董七十四、张巧林、张焱、魏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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