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高树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内0125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审管办(武川县人民法院51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18年7月13日
范利伟:
本院受理潘宏伟申请执行范利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内0105执4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13日
张治国: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与被告张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治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欠款本金9560元及利息10763元;二、被告张治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以欠款本金956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13日
郭太平: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与被告郭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郭太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欠款本金5488元及利息3262元;二、被告郭太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以欠款本金5208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王艳(王艳雪、王燕雪)、盛艳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海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韦成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尤金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利息24000元,之后的利息计算至给付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