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谱新通讯员孙佳宁郝铭远)明知朋友饮酒,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由其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赵某异常懊悔,因为他的车辆不仅在事故中遭受到损害,其本人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帮助型共犯,面临法律的制裁。
2019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赵某、王某一同前往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办事。因赵某在午饭期间饮酒,遂将他的小型轿车交由未饮酒的王某驾驶。当晚,二人返回东胜区后在一家饭店吃饭,并共同饮酒。次日凌晨一时许,二人决定连夜前往达拉特旗。赵某在明知王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轿车交给王某驾驶。王某酒后驾驶该车辆行驶至东胜区民族街交叉路口时,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公安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将赵某、王某抓获归案。
经鉴定,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46.86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东胜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王某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仍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给王某驾驶,属帮助型共犯,被告人赵某、王某的行为均涉嫌犯危险驾驶罪。日前,该院以赵某、王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