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日前,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新城区大队处理了一起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渠某因酒驾被警方处罚。
当日上午10时许,一辆白色越野车沿海拉尔大街西向东行驶到与哲里木路交汇处时,因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在核对驾驶人渠某的驾驶证、行驶证时,交警闻到渠某身上有股浓浓的酒味,于是询问其原因。渠某告诉交警,他昨晚的确饮酒了,现在已是第二日上午了,应该不会有事。交警当即带驾驶人渠某来到交警岗亭,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为,渠某的酒精含量达到67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当看到检测结果,渠某后悔莫及地说:“早知道是这个结果,今天就不会早早开车上路,这顿酒可是喝亏大了呀。幸亏没有醉驾,否则自己都不能原谅自己。”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大队依法对驾驶人渠某处以记12分、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刘计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