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向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玉泉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进入玉泉区某KTV后打开吧台抽屉,取出里面收银用的手机,加了自己微信后,利用微信转走人民币40001元,转到自己的微信里,然后逃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001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陶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目前,玉泉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陈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