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河讯李某某、王某某二人共谋杀害张某某,在约定实施杀人的当天下午,李某某携带菜刀赶往张某某家,半路上,李某某因惧怕法律的制裁,折返回家。王某某因等不到李某某,便独自一人闯入张某某家,对张某某连砍数刀,致其重度昏迷,王某某以为张某某死亡,遂离去。李某某回家后,担心王某某一人前往张某某家将其杀害,随即,赶往张某某家,在张某某家看到奄奄一息的张某某,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张某某未死亡,但造成了严重残疾。
检察官说法:
第一种意见: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王某某共谋杀死张某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李某某与王某某作为共犯,李某某虽然没有实施故意杀害张某某的行为,但是犯罪已进入实行阶段,因张某某的死亡结果没有发生,按照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理论,王某某的犯罪形态为犯罪未遂,李某某也应以犯罪未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种意见: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王某某共谋杀死张某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李某某与王某某作为共犯,李某某没有实施故意杀害张某某的行为,且在张某某生命垂危之际,及时将其送往医院,将其及时救下,王某某行为应是犯罪未遂,李某某行为应是犯罪中止。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如果犯罪已经进入实行阶段,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任何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的行为被认定是中止犯罪,只是停止自己的行为是不够的,还必须阻止其他正犯的实行行为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李某某在王某某对张某某实施了杀害行为后,张某某生命垂危之际及时将其送往医院,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王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李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中止。
(鲁新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