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坦额莫勒讯 近日,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林某以张某未交付房屋也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等手续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要求张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起诉书称,2016年7月9日,林某和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林某购买张某所有的一套楼房,房款总价为50万元。合同中约定,张某一次性付清房款,并承担房屋过户手续费。为便于日后过户,双方对《房屋买卖协议》进行了公证。同日,林某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交付了全部的购房款,但张某一直未履行合同约定,未交付房屋,也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涉及房产价格明显低于当地同期房价。为查明事实真相,法官多次询问原、被告后得知,被告张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林某借款50万元,为确保顺利归还借款,双方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保障单”,约定如按时归还借款就不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否则此协议就生效。
承办法官了解事情后,向原告林某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告知原告本案应当按照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履行,让他撤诉本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以民间借贷案由重新起诉。原告变更起诉讼请求后,法院第一时间受理该案,并以调解方式结案。
以案释法:
民间借贷中以借贷为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贷的担保,是一种让与担保的模式。这种以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关系担保的这种方式,必须按照双方民间借贷的真实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及处理,单独要求起诉借款人履行房产买卖合同,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阿米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