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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5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21

暴力相加妨害公务 致人受伤法理难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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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讯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田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玉泉区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12日上午9时许,呼市玉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工作人员在玉泉区大黑河北岸配合玉泉区政府开展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在拆迁过程中,被告人姜某、田某以燃放烟花、扔砖头等暴力方法阻碍拆迁工作,致玉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受伤。经呼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田某、姜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田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田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致玉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工作人员受伤,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近日,玉泉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姜某、田某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姜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被告人田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陈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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