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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1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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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清:

本院受理原告郭志强诉被告王云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云清赔付原告车辆损失794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付清;2、案件受理费179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云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曹海兵: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652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未按期支付房款37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1审判庭公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孙杏花、田瑞仓:

本院受理原告张笑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位于东胜区淮南路十二号街坊1栋601室产权归属原告(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产字第16358号)】、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王文喜:

本院受理申请人郝宝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雄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没有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且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评估报告、财产报告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张少奇:

本院受理原告何卫平诉被告张少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05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高锁: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高锁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高锁向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1294946.36元并支付从2014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年利率按6.55%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710办公室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放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吴平:

本院在执行李军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2966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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