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灵庙讯近日,包头市达茂旗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了当庭宣判。
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百灵庙镇大街第一小学门口处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该车核载人数9人,实际运载学生18人、照管老师1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根据公安部《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第一条规定,属于严重超员。被告人赵某某依法被判刑罚。
以案释法: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将处拘役,并处罚金。校车超载行为使校车及学生的安全处于高度危险状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产生严重后果,影响很多家庭的幸福。通过本案的审理,希望广大校车司机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不可心存侥幸,自觉远离超载行为。同时,学生家长应积极配合,监督校车合法运营,保证孩子出入平安。 (那顺乌力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