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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1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2-26

六人涉案逞凶作恶 受审获刑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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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讯日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该案6名被告人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2018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酒吧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郝某发生矛盾,后王某某用刀将郝某砍伤。经法医鉴定,郝某颈部外伤构成轻伤。

2018年6月,雷某向被告人王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利息为人民币1500元,并写了借条,后雷某分两次还清被告人王某某全部借款。7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毛某、侯某、赵某伪造雷某借款人民币5000元的借条来到呼市赛罕区某村雷某的父亲家中索要钱款,期间采用显露纹身、恐吓话语等方式逼迫被害人给钱。因索钱未果,被告人王某某等用准备好的自喷漆在被害人家外墙喷上“欠钱不还”等字样,经认定,被毁损财物价值人民币1750元。

与此同时,被害人张某向被告人王某某借款人民币4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天,利息为人民币2000元,并写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害人张某无力偿还。7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等以索要债务为由,将被害人张某从托克托县强行带至呼市赛罕区某村被告人孟某的租住处,期间扣押被害人张某的手机,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7月4日凌晨被害人张某逃脱。为找寻被害人张某的行踪,王某某等6人先后将被害人张某的朋友张某某和杜某强行带至偏僻地区,恐吓、逼迫二人说出张某的去处,限制二人人身自由,并对杜某进行殴打。后通过杜某提供的情况,再次将被害人张某从托克托县带至呼市,期间,持续殴打被害人张某,直至当日晚被害人张某还钱后将其释放。

赛罕区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王某某等6名被告人实施的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3项罪名、6起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并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罪行和情节,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犯罪分子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孟某、郭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毛某、侯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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