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庭急用为由借钱还赌债配偶有义务偿还吗?担保真的只是签个字吗?好意同乘发生意外法律责任谁来承担“线上投资+线下取钱”当心新型诈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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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93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4-16

好意同乘发生意外法律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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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人民法院新公中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纠纷,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即时履行了调解内容。

该起民事纠纷中,原告刘某(67岁)和被告李某(77岁)系同村村民,平日里关系很好。事发当日,李某在回家的路上看到刘某,遂无偿邀请其搭乘自己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一同回家。然而,电动三轮车在行进途中发生意外,致使刘某从车上摔落,并受伤严重。意外发生后,刘某被第一时间送到医院治疗。事后,刘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一方面多次联系刘某及其家属,询问刘某的病情、治疗进展以及家庭经济状况,适时对他们进行情绪安抚,缓解对立情绪;另一方面,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法律规定,指出刘某无偿搭乘李某电动三轮车,这一行为符合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的情形,希望刘某能综合考虑李某年事已高,以及其经济收入有限的实际情况,理性要求赔偿。

同时,法官从情、理、法多个维度出发,对案件的焦点、难点问题以及双方当事人存疑之处进行分析,致力于寻求一个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兼顾人情事理的调解方案。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从最初的剑拔弩张逐渐变得心平气和。李某坦诚自己年事已高,没有稳定收入来源,提出愿意用自己圈养的八只羊作为赔偿,刘某当即表示接受这一方案,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生活中,我们无偿搭乘便车的事情常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该案驾驶人李某无偿、好意、搭载刘某,是典型的民法典规定的“好意同乘”行为,具有无偿性和非合同约束性。但是在驾驶过程中,作为驾驶员应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作为搭乘者,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 (刘承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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