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大雁矿区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涉及夫妻债务案。
王某某和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23年8月和2024年3月,李某某以家庭急用为由,先后两次向孙某某借款共计18万元。2024年5月,李某某补写借条一张,同时偿还了3万元,并在借条上注明“2024年5月12日已还3万元,尚欠15万元”字样。而后,孙某某因追索余款未果,将李某某及其前夫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欠款。庭审过程中,被告王某某表示,被告李某某借款系用于偿还赌博所欠的高利贷借款,其借款时王某某并不知情,也未在借条上签字,且二人已于2023年9月离婚。
大雁矿区法庭审理认为,2023年9月,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已离婚,2024年3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未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某某无共同偿还的义务。2023年8月,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孙某某的借款行为,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王某某未在借条上签字,在庭审中表明其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且原告孙某某提交的证据仅有一张借条,不足以证明该债务用于王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孙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庭不予支持。
释法以案
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考查以下方面:
1、借款时间:借贷行为是否发生在借款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2、借款合同: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
3、借款用途:出借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借款人所借款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所以,在涉及夫妻共同借款时,出借人应当要求借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一方面通过签字使得夫妻双方均知晓借款事宜,避免日后引发矛盾,另一方面保障出借人顺利行使其债权。此外,在借条中写明借款用途也同样重要,既能帮助回忆相关借款事实,又能证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王明范包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