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大雁矿区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散养流浪猫伤人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4年10月,原告李某某经过大雁镇某理发店时,附近散养的流浪猫突然冲出,将其小腿抓伤、咬伤。之后,原告李某某在海拉尔区人民医院进行诊疗,共花费581元。
经查,被告杨某某认可摆放饲养器皿,投食喂养的流浪猫伤人事实,但被告辩称,其不是伤人猫的饲养人,伤人猫系流浪猫。结合原告受伤情况、事发后的录音及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认可流浪猫在自己经营的饭店出入,并为其提供食物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原告是被告投食喂养的猫所抓伤咬伤,被告作为流浪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对流浪猫尽到谨慎管理义务。
审理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双方的诉辩意见,梳理案件细节,仔细研究证据材料。为彻底化解双方的纠纷,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耐心释法明理,引导双方从法律规定、诉讼成本、邻里关系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经过反复协商,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投喂流浪动物本是善心之举,但形成长期、固定的投喂习惯后,流浪动物与投喂人之间会形成实质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投喂人对于其喂养的流浪动物造成的侵权行为要承担赔偿责任。
(王明范德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