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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8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4-0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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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依法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内财会函[2025]139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内财会函[2025]139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责令改正通知书(内财会函[2025]139号)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已不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相关条件。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补充符合条件的评估师,并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提交变更备案申请;如主动要求注销备案,请在3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提交注销备案申请。如逾期未完成整改,我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的规定依法处理。联系人:李玮,联系电话:(0471)4192131。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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