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包头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东兴大队接到报警称,在东河区S315省道,后车为避让前方货车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后车车身严重变形横在路边,地上还有散落的车身零部件,路面上还留有大货车数十米紧急刹车的痕迹。
据了解,事发时大型货车驾驶人刘某行驶至S315省道190公里处时准备掉头,因自己所驾驶的大型货车车身较长,无法在左转道内完成左转掉头,于是便将车辆驶入右侧直行车道进行左转,在左转掉头的过程中,自己并未仔细观察其他车道内车辆情况,导致后车躲闪不及造成侧翻。
事发突然,后车驾驶人反应不及,为了躲避前车,一脚刹车猛打方向,车辆瞬间侧翻,好在事发时相邻车道没有其他车辆,不然后果不堪设想。
经认定,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负主要责任。
后车驾驶人郝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云苏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