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被告人李某经人介绍,在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牟取不法利益,仍使用其妻子信息实名办理了银行卡,并介绍张某提供一张银行卡帮助上线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之后,其隐藏真实理由,另找到两个朋友提供实名办理的两张银行卡继续帮助上线转移违法犯罪所得,共获利人民币5100元。经查实,4张银行卡收到转账金额合计人民币343000元,该款项均为电信诈骗案被害人被骗资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情况下,仍然使用他人银行卡并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温馨提示: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层出不穷,大量诈骗赃款通过银行层层转移,最终流入犯罪分子手中。一些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赚快钱”,提供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而最终落得锒铛入狱的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不要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因贪图小利帮助犯罪分子洗钱,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