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城区法庭审结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是否应支付工程款利息问题产生争议。那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若工程款逾期到底是否会产生利息呢?
基本案情
北京某材料公司与某园林公司就园林绿化项目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期、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材料公司施工完毕后,园林公司委托造价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双方确认工程总价为639440.34元。园林公司支付工程款410000元后,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遂原告材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园林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审理过程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剩余工程款金额无异议,但不同意支付剩余工程款利息。被告认为双方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及利率标准,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又因双方已于2022年9月确认了工程造价,被告至今仍未足额支付工程款,且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利息。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发包人与承包人虽未在合同及工程结算文件中对利息进行约定,但根据相关法条,工程利息属法定孳息。发包人若在双方结算后未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项,承包人作为债权人有权索要尚欠工程款及其利息。
(张娜张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