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被吊销后购买驾驶证是否构成犯罪?债权人出借钱款时应进行风险评估朋友圈发不当言论引发名誉侵权官司借款时出具借条的能否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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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7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16

借款时出具借条的能否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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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河讯2016年3月份,家住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的贾某某与张某某在朋友的聚会上认识后,谎称能给张某某儿女介绍工作,但需要花钱疏通关系。张某某同意后,贾某某先后向张某某收要现金18万余元,并出具了借条,部分款项还约定了利息。2016年9月份,张某某得知贾某某并未托人给其儿女找工作,便开始向贾某某追要钱款,直至2018年2月份案发时,贾某某仍未退还张某某欠款。经查,贾某某将18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承揽工程。

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民事借款行为。因为本案中被告人贾某某用真实姓名借款,并打有借据,个别借款还有利息,双方的行为属于经济纠纷性质。被告人虽在借款时有欺诈行为,但尚不构成诈骗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构成诈骗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合法财产。贾某某以虚构的事实,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将被害人的现金骗到手供其用于承揽工程,直至事情真相大白,仍未还款,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以案释法: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贾某某不能归还钱款的原因是已全部用于个人承揽工程。正当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所导致;而以借贷为名诈骗钱款的行为,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隐藏联系方式等,根本不想归还。从贾某某将18万元用于个人承揽工程、不予归还的事实来看,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被告人贾某某以给张某某儿女介绍工作为名,称其可以为张某某疏通关系,把工作争取到手,然后屡次以疏通关系为名向张某某借款,而其所说介绍工作根本就子虚乌有,共骗取被害人现金18万余元,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最后,从普通经济纠纷与诈骗罪的区别来看,贾某某的行为虽然形式上为一般民事借款行为,但实质上已构成诈骗罪。普通经济纠纷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性,无社会危害性,与犯罪行为存在本质区别。虽然有些诈骗犯罪行为表面上具有普通经济纠纷的形式,如出具借条、支付利息等,但这种伪装掩盖不了犯罪的实质。通过对本案的事实分析及证据的综合认定,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编造给被害人儿女介绍工作需要送礼的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自用,尽管给被害人出具了借据,仍构成诈骗罪。 (白青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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