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尔古纳讯2016年8月,王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公安局交警大队吊销驾驶证。同年8月,他通过某小区楼房外墙上涂写的办证电话,联系到了办理假证的人,要求为其办理假驾驶证,之后,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对方支付了800元的办证费用,并提供了个人的身份信息及照片。2016年10月,王某某收到了对方邮寄给自己的假驾驶证。同年的12月1日,王某某持假驾驶证行驶过中,被公安机关查获。鄂尔多斯市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驾驶证是公民个人驾驶资格的身份确认,在很多领域起到与居民身份证证明效力相当的作用。在以往,只有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件的行为才构成犯罪,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明确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的行为构成犯罪,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定性为买卖身份证件罪。将买卖身份证件规定为犯罪行为,有利于打击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办假证”的行为,以保护公民身份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雷宝印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