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讯通辽市的李某因购房需要,向朋友许某两次共借款3785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二年,月利息7厘钱,李某用其所有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在这期间,李某支付了部分利息,借款及剩余利息未支付。借款期限届满后许某多次催要,李某一直未偿还。无奈之下,许某将李某诉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对被执行人李某的经济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被执行人李某主动配合执行工作。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有一套房产可供执行偿还欠款。执行干警随即与价格评估咨询公司取得联系,对被执行人李某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2018年1月25日该房产以评估价488970元进行第一次拍卖流拍后,以440073元进行第二次拍卖。为了能使拍卖成功,执行干警积极展开宣传招商工作,在内蒙古拍卖网及通辽信息港发布公告,虽然网上点击量很高,但仍无竞买人办理竞买登记参与竞卖,该房产第二次流拍。在随后的第三次拍卖仍未成功,至此拍卖程序终结。执行干警在三次流拍的情况下,建议申请人许某以352058元的价格接受该房产,抵顶欠款。申请人许某经过认真考虑同意执行干警建议,接受房产抵顶欠款。案件执结。
法官评析: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很多案件中涉及房产抵押,债权人在出借钱款时,应该考虑到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即便用房产抵押,但最终发生纠纷时,仍有可能出现类似本案中的情形。因此,对自己出借行为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发生问题时,积极采取措施止损,是十分必要的。
(孙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