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被吊销后购买驾驶证是否构成犯罪?债权人出借钱款时应进行风险评估朋友圈发不当言论引发名誉侵权官司借款时出具借条的能否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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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7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16

朋友圈发不当言论引发名誉侵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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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讯近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家住棋盘井镇的冯某,经营着一家家政服务公司。一天,冯某路过杨某开的卫浴店,想进店看一看,但因店门上着锁,便趴在玻璃门上向内看了看便离开了。当日下午,杨某在一微信家政群和朋友圈内发布了一条信息:“这个人是专门撬锁的,今天把我店里的锁撬了,大家注意”的字样,并发出了冯某在其店门口的监控视频。冯某看到后,觉得杨某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名誉,将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办案法官收到案件后,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调解,并向冯某和杨某阐释了认定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最终,经过调解,杨某当场向冯某赔礼道歉,并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公开发布经冯某同意的道歉内容,此案圆满解决。

法官提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微信群和朋友圈因人际关系的交叉连接,也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力和传播效果,以侮辱性或诽谤性言词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经口口相传,极易对他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影响,精神上受到伤害,构成侵权。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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