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讯近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家住棋盘井镇的冯某,经营着一家家政服务公司。一天,冯某路过杨某开的卫浴店,想进店看一看,但因店门上着锁,便趴在玻璃门上向内看了看便离开了。当日下午,杨某在一微信家政群和朋友圈内发布了一条信息:“这个人是专门撬锁的,今天把我店里的锁撬了,大家注意”的字样,并发出了冯某在其店门口的监控视频。冯某看到后,觉得杨某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名誉,将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办案法官收到案件后,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调解,并向冯某和杨某阐释了认定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最终,经过调解,杨某当场向冯某赔礼道歉,并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公开发布经冯某同意的道歉内容,此案圆满解决。
法官提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微信群和朋友圈因人际关系的交叉连接,也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力和传播效果,以侮辱性或诽谤性言词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经口口相传,极易对他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影响,精神上受到伤害,构成侵权。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