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讯近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向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给付借款本金300724.77元及利息。鄂托克旗法院执行局受理案件后,向被执行人郭某(单位法定代表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某所有的、已抵押给申请人的房产一套进行了评估、拍卖,一拍、二拍均流拍,后该房经变卖仍无人竞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不以变卖流拍价接受被执行人的房屋。另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第三次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务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本案中的房屋虽系抵押物,但变卖流拍后申请人不以流拍价接受拍卖房屋。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最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李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