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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6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15

强取财物构成抢劫罪还是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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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河讯某天,被告人刘某某骑摩托车到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古城镇缸房沟村,在向被害人郑某某问路时,发现郑某某戴着黄金耳环、黄金项链和黄金手镯,顿时产生了抢劫的想法。问完路之后,刘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了六七米后,随即将摩托车停下,跑着追上了已走到玉米地里的郑某某,从后面将郑某某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下,又用双手将郑某某戴在耳朵上的一对黄金耳环抢下,在这个过程中,郑某某摔倒在地,并用右手撑着身体,刘某某随即将郑某某戴在右手的黄金手镯抢走。在抢劫过程中,刘某某将抢劫到的一只黄金耳环落在玉米地里,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的右前臂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抢劫的一条黄金项链、一只黄金耳环、一只黄金手镯(总价值人民币19613元)。

本案中,对刘某某构成何罪,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刘某某取得财物构成抢夺罪。

第二种意见:刘某某压制反抗,强行取得财物,构成抢劫罪。

以案释法: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单从字面意思来看,抢劫罪重在于“劫”,而抢夺罪重在于“夺”。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客观行为不相同即实施犯罪的手段不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会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抢夺罪表现为趁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而不是通过威吓迫使他人失去财物,暴力程度明显低于抢劫罪。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从被害人身后将郑某某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下,又用双手将郑某某戴在耳朵上的一对黄金耳环抢下,当被害人摔倒后,继续将戴在手腕上的手镯抢走,被害人已年近七旬,已然没有能力进行反抗,被告人刘某某的手段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在客观上压制了被害人反抗;第二,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本案中被告人的强行取财行为致使被害人在被抢劫的过程当中摔倒,右前臂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在强行劫取财物的同时,侵犯了人身权利,社会危险性较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取得财物,构成抢劫罪。 (贺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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