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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6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15

车主酒后同车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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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讯日前,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酒后开车的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同车的车主也被以危险驾驶罪(共犯)予以刑事追究案件。

2018年7月25日晚7时许,被告人张某、于某来到科尔沁区“大年初一”饭店饮酒,之后,被告人于某在明知张某饮酒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轿车借与张某驾驶,且同车乘坐。当晚10时许,被告人张某驾车在沿哲理木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翠堤花园小区南门处时,被通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1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张某、于某均被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一是在饮酒的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酒后驾车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虽已深入人心,但仍有人心存侥幸,藐视法律,酒精会刺激人的脑神经系统,使人丧失控制力,从而增加了驾驶机动车的风险,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具有巨大的危险性,所有机动车驾驶员应敬畏法律,尊重生命。

(王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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