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他人车辆造成事故逃逸醉酒驾车撞护栏  若无其事去醒酒非法改装电动车  寻求刺激受处罚车门紧锁拒绝检查  无证酒后驾驶被罚“叠罗汉”式运输别让载货成“载祸”实习未满酒后驾车驾驶证被依法注销任性司机一错再错二次酒驾将被严惩上车系好安全带意外发生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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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30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12-12

醉驾他人车辆造成事故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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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凌晨4时,通辽市科左后旗公安局交管大队接到胡某报警称:他驾驶的起亚牌小型轿车在大青沟街与巴彦路交叉口处被一辆丰田牌小型轿车撞坏,肇事者逃离现场,请求民警出警。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

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报警人胡某驾驶的车辆前保险杠和左侧叶子板被撞坏。民警立即开展勘验调查,根据逃逸车辆特征,通过逐一排查,锁定了肇事车辆。但民警找到肇事车辆车主张某时,他却气愤地说:“我也在找我的车,我的车丢啦。”经进一步了解得知,车主张某与一女子周某当晚在酒吧相识,二人推杯换盏,喝得尽兴后一同从酒吧离开,张某驾车载着周某。趁张某中途下车取东西的间隙,周某驾驶张某的车扬长而去,张某立刻向派出所报了案。

就在这时,民警接到派出所的电话称,周某被他们找到了。民警立即前往派出所对周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周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民警要求其出示驾驶证时,周某说:“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终,交管部门认定:周某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撞车主胡某正常行驶,无责任。针对周某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2000元的处罚;对于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应给予从重处罚;对于其造成财产损失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1500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刘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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