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现场。
11月3日9时28分,陈某驾驶陕A号牌的轻型货车沿鄂尔多斯市乌审旗X62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5公里1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丁某某驾驶的晋A号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由于两车碰撞产生了碎片,导致贺某某驾驶的蒙K号牌的小型汽车与碎片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某车上的乘车人解某某受伤及三辆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事故民警调查认定:陈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
在驾驶过程中,驾驶人要对道路情况仔细观察。操作不当这种危险驾驶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更严重威胁到包括自己在内的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驾驶人驾车时一定要遵守交规、安全出行。 (邱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