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教练醉驾如此“言传身教”操作不当导致三车受损二次酒驾再被查获  拒绝酒驾方能“久驾”面对酒驾“零容忍”严格执法不容情送餐途中酒驾被查民警接力又“送”又“罚”未按规定让行发生碰撞事故
第0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826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12-05

驾校教练醉驾如此“言传身教”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驾驶人应时刻绷紧杜绝酒驾这根“安全弦”,作为驾校教练更应该以身作则。然而,这名教练却成了学员的“反面教材”。

11月24日,赤峰市宁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组织警力开展交通安全大执法专项行动。当日21时,一辆蒙D号牌的白色教练车从中京街自西向东驶来,缓缓停靠在路边,执勤民警们随即上前查看。

靠近教练车的瞬间,一股刺鼻的酒气扑面而来,执勤交警随即要求驾驶人张某进行酒精检测。张某见状立马慌乱起来,急忙说:“我就挪个车,没必要检测吧。”在执勤交警的劝说下,张某终于同意配合检测。经抽血鉴定,张某体内乙醇含量为8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经深入调查得知,张某竟是一名驾校的在职教练员。这位传授安全驾驶知识的教练员,如今却在酒精的作用下,在街头演绎了一堂极其危险的“驾驶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张某将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还将被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同时,张某还会被取消其教练员资格,且在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交警提示:

张某作为驾校教练,本应以身作则,却“以身试法”,不但因此失去了驾驶资格,还丢了饭碗。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及教练员,要引以为戒,牢记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守法、文明驾车。 (王岩)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