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你是否知道,明知他人饮酒,机动车管理人仍然将车辆交由醉酒人驾驶,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4年2月25日,被告人石某某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从家中出发,行驶至刘某家中吃饭,席间与刘某共同饮酒。饭后,石某某明知刘某饮酒,仍然将自己的轿车交由刘某驾驶,并乘坐于该车副驾驶位置,后刘某醉酒驾驶车辆与赵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赵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案发时刘某、石某某均已达到醉酒状态。
该案由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经审理后以二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做出相应判决。
检察官提示: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但若是直接控制车辆的所有人、管理者、驾驶人在明知行为人饮酒而同意对方驾驶自己控制下的车辆,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而除上述情形,以下行为也涉嫌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
1.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威胁、刺激他人饮酒,且饮酒后未给他人找代驾的行为;
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孙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