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帮着取取钱、换换现金、动动手、刷刷脸,就能轻松“赚快钱”,这样的活儿你心动了吗?近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明知是赃款却协助转移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两名被告人获刑。
2024年3月31日至4月1日,为牟取非法利益,袁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郝某、贾某接受上游犯罪分子的指示,对接持卡人,并利用其提供的银行卡将犯罪所得转移至上游犯罪分子指定账户中。由袁某某冒充“爱心捐赠”工作人员对接持卡人,被告人郝某、贾某在袁某某的指示下,驾车偷偷跟随持卡人取现,后持卡人将现金交予袁某某与被告人郝某、贾某,三人收到现金后,一同将现金通过找商铺兑换的方式,存入支付宝或者微信账户内,再通过“OE”交易软件将资金以虚拟货币的形式转入上游犯罪分子指定账户。经统计,被告人郝某、贾某通过上述方式参与转移资金人民币192200元,其中,包含董某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32800元,吕某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50000元,杨某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35745元。被告人郝某、贾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共计118545元,郝某获利3000元,贾某获利1400元。
昆都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贾某与他人结伙,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却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共同犯罪。综合二被告人具有累犯、从犯、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并主动预缴罚金等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郝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被告人贾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电诈分子为使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资金流动起来,实现赃款的分散、洗白,加大司法机关的追赃挽损难度,会以各种形式招募“跑分”人员提供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各类账户,为他人代收款再转到指定账户。在“跑分”或帮助转移资金的过程中,行为人均有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此,提醒大家不要为了“赚快钱”铤而走险,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更不要以任何形式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资金。
(李博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