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幕降临,一个“黑影”鬼鬼祟祟,带着小推车潜入某小区地下室,目标竟是别人收藏的飞天茅台……近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祝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
2024年3月的一个夜晚,祝某驾车来到康巴什区某小区后,乘坐电梯进入该小区地下停车场,先后打开两间储藏室房门,用事先购买的平板手推车将被害人王某与伍某存放于储藏室内的多瓶飞天茅台盗走。后祝某将盗窃的茅台酒出售给收酒人员进行销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刘欢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