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也开始频频接触互联网,但未成年人防范意识薄弱,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这就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近日,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互联网为媒介,诱骗未成年人通过微信发送裸照、暴露身体隐私部位的“隔空猥亵”犯罪案件。
2024年,被告人与被害人通过社交软件相识后互加微信。在聊天过程中,被告人常使用猥亵性文字,并以金钱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向其发送暴露身体隐私部位的视频供其观看。同年5月,二人的聊天内容被被害人母亲发现并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方法要求未成年人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属于“隔空猥亵”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最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该案已生效。
以案说法:
行为人通过社交软件隔空、非接触式观看未成年人的私密部位,诱使其发送自己的私密部位照片、视频等,虽未发生实际身体接触,但仍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巴米尔白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