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9日,原告薛某到被告某超市购买糖包,购买过程中多次询问售货人员该产品是否为糖包,都得到肯定的答复。然而,薛某回家后却发现“糖包”根本没有糖。事后,薛某多次与超市进行沟通,均无结果,遂以商家不讲诚信欺骗消费者为由,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00元。
受理案件后,法院工作人员发现该案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法官深入浅出地向被告进行释法明理,“诚信与质量是企业发展的前提,作为销售方,产品质量应放在首位,出现问题要积极解决,勇于担责。”经过多轮沟通,被告深刻认识到错误,对原告进行了诚恳的赔礼道歉,并当场给付赔偿金500元。原告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主动申请撤回诉讼。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作为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对商品详情的介绍应全面、真实、准确,杜绝夸大宣传,避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发生问题要积极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协调,及时解决问题和分歧,避免争端升级。
作为消费者,遇到“货不对板”的情况,要保留好维权证据,如聊天记录、购物页面截图、促销活动宣传页面等,发生问题时先行联系商家进行解决,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向市场管理部门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