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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8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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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连胜、杨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王素杰诉被告洪连胜、杨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5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洪连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素杰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800元,合计50800元,并给付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占用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洪连胜、杨高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素杰借款50000元,利息10000元,合计60000元,并给付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占用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素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78元,由被告洪连胜、杨高娃负担2516元,由原告王素杰负担1862元;保全费1546元,由被告洪连胜、杨商娃负担。限你们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

包玉良、霍敖敦格日乐、孙永先、包哈申图雅:

本院受理原告刘鹏诉被告包玉良、霍敖敦格日乐、孙永先、包哈申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科民初字第666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斯日古楞:

本院受理原告孙俊峰诉被告斯日古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6665号民事判决书。限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刘海全:

本院受理原告刘鹏与被告刘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5443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布吐格希、沙仁:

本院受理原告孙俊峰诉被告布吐格希、沙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65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张磊、王丽丽、张齐荣:

本院受理(2018)内0502民初9225号原告内蒙古元盛集团通辽通盛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包金锁、白丽春、白敖特根:

本院受理原告付伟员诉包金锁、白丽春、包那木斯来、白敖特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2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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