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兴昌讯12月9日上午,由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兰某某等13人重大涉黑案件,在五原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巴彦淖尔市和县两级党委政法委、扫黑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均派员到庭审现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部门干警、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家属近百人到场旁听。
法院认为: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兰某某雇佣被告人王某等人有组织的在乌拉特中旗前山一带、乌加河镇、德岭山镇、五原县和胜乡、五原县什巴乡等地巡山、巡查,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暴力、威胁手段,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控制、垄断经营砂石料市场,非法聚敛钱财、欺压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经济、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被告人兰某某、张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和1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1年不等。 (张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