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托海讯近日,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受害人在取得了因他人侵权的赔偿款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关系再行赔偿的案件。
张某系某电梯安装公司职工,该电梯公司未给张某缴纳工伤保险。2013年11月6日,张某受单位指派去扎兰屯市送电梯售后人员,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与肇事车辆驾驶人承担同等责任,张某父母将侵权人诉至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及侵权人赔偿张某家属30余万元。2017年,张某父母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经裁决,该电梯公司向张某父母赔偿40余万元,电梯公司不服,向鄂温克旗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电梯公司提出张某的父母已获得保险公司和侵权人的30余万元赔偿款,故不应该再赔偿受害人损失,或者即使赔偿损失,也只是对差额进行赔偿等诉讼主张,而张某父母不同意电梯公司上述意见,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经法院调解未果,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下达判决,遂判决电梯公司赔偿张某父母40余元,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