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非遗“护”得好“活”起来“传”下去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人债权实现顺序如何确定?名为收购实为“指使”盗挖野生红柳担刑责“高回报”“高利息”可能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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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02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4-17

名为收购实为“指使”盗挖野生红柳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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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讯近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挖野生红柳案。

2023年4月,康某某向自己所在的村民微信群发布收购红柳苗的信息,明确了收购的树苗标准,并向村民指出挖红柳苗的地点。收到消息的19名村民先后乘坐私家车和康某某提前联系好的渔船前往该地,在沿着河滩使用铁锹对红柳苗进行砍伐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村民们盗挖的树苗系野生的多枝柽柳(别名:红柳)幼苗。

被告人康某某辩称自己仅仅是收购,并未具体实施盗挖红柳苗,但根据其在发布收购信息前,提前“踩点”联系渡河渔船,故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是“指使”,其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处于主动位置,起到了决定的作用。之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指使他人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且数量特别巨大,被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第一时间对盗伐的两万余株柽柳幼苗进行了恢复治理,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法院依法对其宣告了缓刑。

法官提醒:

黄河河滩上自然生长的林木属于广义上的林业资源,且多枝柽柳被列入《内蒙古自治区主要乡村土树种名录》,具有防风固沙、改良盐碱地的重要作用,即使是野生的,也不可随意滥伐,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韩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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