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所占比例不断增加,笔者经归纳分析后,发现这类案件中普遍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当事人随意在欠条上涂改。原告方在借款到期时都会先联系被告方协商还款,被告方有时会以没钱过一段时间还钱为由,不偿还借款,而原告方担心借款时限问题,便让被告方在原有的欠条上将还款日期更改,但未让其在涂改处按手印,原告方诉至法院后,被告方不承认,还以原告私自改欠条为由拒不偿还,原告方又无证据证明,使得原告方利益受损。
借期内利率与逾期利率混淆,对逾期利率部分约定不明。在借款时,双方只约定借期内利率,认为逾期利率与借期内利率一样,便未做约定,或只是口头约定,导致对逾期利率部分约定不明,产生纠纷。
借条上体现的借款数额包含借款期内的利息,且利息约定较高。在借款时,双方当事人直接将借款内利率与本金加在一起出具借条,且双方约定的利息较高,借款到期后,原告方提出诉讼请求,仍要求其按借条上的借款数额支付利息。
对此,笔者建议,一是要加强基层法治宣传。利用法官讲堂、法院开放日、送法下乡等方式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二是要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并加强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对于争议较大的部分,法官应该综合认证考虑,多方考量,调查取证。三是建议政府加强诚信道德建设,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诚信缺失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政府应加强诚信道德建设,使得公民诚信得到提升,弥补法律空白,使法律约束与道德约束相辅相成。
(作者单位: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