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究购买房屋未过户 离婚后应如何处置?民间借贷纠纷问题多法院息诉止争有良策适时推出五项举措着力做好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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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0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05

危险驾驶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究

钟丽君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2011年5月9日晚,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在北京市东城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4人受伤、4车连撞的后果,最终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7年10月5日晚,郎永淳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北京市朝阳区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郎永淳负事故全部责任,郎永淳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将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处罚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一、危险驾驶犯罪的发生原因

(一)文化程度低,安全意识差,法治观念淡薄

从危险驾驶犯罪主体上看,大部分文化程度低,不知法,不懂法,法治观念淡薄,认为酒驾罚钱即可了事,等到被查处判刑时又后悔不已。同时,醉驾者安全意识差,认为自己醉酒状态仍然可以轻松驾驭机动车,忽视自己与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从案发时间、案发方式来看,醉酒驾驶大多发生在交通部门检查力度相对较小的深夜,多数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而被查处。大多数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被查处,且部分醉驾者过于自信,相信自己酒后驾车不会出问题。

(二)一些地方普法宣传有偏差,对危险驾驶认识存在盲区

危险驾驶普法宣传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忽视了农村地区,同时新闻媒体对于案例报道侧重于汽车,许多农村居民认为醉驾摩托车不是危险驾驶行为。民众对危险驾驶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危险驾驶肇事后才是犯罪,单纯酒后驾驶机动车只是违法不构成犯罪。

二、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的困境

(一)认定危险驾驶犯罪的困境

从办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来看,基本集中在对醉酒驾驶行为的查处整治上,但实际生活中危险驾驶的行为包括《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超速超载、违规运输行为。疲劳驾驶、无证驾驶、毒驾等行为同样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有可能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威胁公共安全,但现有法律规定仅将四类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未能全面把握危险驾驶的犯罪本质。

现有法律规定的认定标准模糊。以追逐竞驶行为为例,刑法规定:“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最高法《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指出:“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即便这样“情节恶劣”的标准还很含糊,办案人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由裁量。自由裁量的结果会导致两个极端现象,要么大量的追逐竞驶行为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犯罪,要么此类行为不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犯罪,无论哪种现象出现,都会影响司法的权威性。

(二)适用缓刑的困境

根据法律规定,缓刑制度的适用须满足几个条件,即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条件、犯罪情节较轻且不是累犯及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客观条件、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的主观条件。危险驾驶犯罪如主、客观条件都达到了缓刑的要求,是可以判处缓刑的。

如果对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适用缓刑,和立法宗旨不符。立法机关设定危险驾驶罪的目的,是为了将这种具有高度危险的行为上升为犯罪,由刑法介入予以规制,遏制危险驾驶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如果对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就降低了刑罚处罚的威慑力。

三、危险驾驶犯罪构成

(一)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以上,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此类犯罪也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相约飙车的组织者、非法赛车的组织者与参与者、鼓动他人追逐竞驾或醉驾的人、负有劝阻义务的人均可纳入本罪的刑事责任主体范围。对于醉驾中的共饮者和劝酒者不应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但若共饮者和劝酒者教唆行为人醉酒后驾车,可为本罪的教唆犯,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的修订,不仅对机动车的驾驶者追责,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超速超载、违规运输危化品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从本罪的罪状描述来看,将“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四种行为上升为刑法规制的行为,分析实施这四种行为的主观心态可以发现,追逐竞驶只能在积极追求的情况下才能完成,是典型的故意行为。醉酒一般为原因自由行为,醉酒驾驶的主观方面也应认定为故意。超速超载行为和违规运输危化品行为,行为人同样是故意。所以,本罪为故意犯罪。

(三)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刑法的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章节内,代表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指的是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利益。“不特定多数人”是指事先不确定的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行为人本身对犯罪对象并无具体的预计,并且在行为实施过程中,具体的实害结果随时可能增大。

(四)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规定了四个客观行为,即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严重超速的;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分别从四种行为的特征来看,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需要司法人员通过自由裁量予以认定,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追逐竞驶”,但追逐竞驶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则应综合考虑超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是否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行为人处于醉酒状态,无法安全驾驶车辆,其驾驶行为同时威胁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行为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时处于醉酒状态,可根据这一标准,判断行为人是否醉酒,再综合考虑时间、地点、环境等因素,认定行为人的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

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的行为认定难点在于从事校车业务和旅客运输,如果只是偶尔从事校车业务的面包车,无营运资质,在超速、超载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偶尔从事校车业务的车辆,在超载超速的时候,严重威胁到学生安全和公共安全,这就需要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行为犯,因为危化品的危险性决定行为一旦开始,就已经危及到公共安全,所以应认定为实施了危险驾驶犯罪的客观行为。

(作者单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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