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旗卡讯近日,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债主因非法讨债,有理变无理,最终因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被判处刑罚。
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苗某某与小某遇见被害人邓某某,苗某某向邓某某索要其2014年4月所借的3万元欠款时,邓某某喜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苗某某与小某强行将邓某某拽上苗某某所驾驶的小型轿车,将邓某某拉至科左后旗某寄卖行室内,继续向其索还欠款,因邓某某不予偿还借款,为此苗某某与小某对邓某某殴打后,要求邓某某书写一张2万元欠据,并让邓某某找其亲属包某某在欠据上签字作为担保,之后包某某出去借钱。包某某借到钱后,打电话通知苗某某到某旅店取钱,苗某某将邓某某拉到旅店后,包某某向苗某某给付现金1500元,并将一条项链作为抵押。当日下午4时许,邓某某离开旅店。
经科左后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为索取债务而伙同他人共同非法拘禁被害人邓留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苗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李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