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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9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0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冯虎林、张巧莲:

本院执行的乔占忠申请执行冯虎林、张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17)内0602执恢13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冯虎林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32号街坊6号楼3单元406房产一处。二、内蒙古承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编号为:内承信房估字(2018)第0577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确定上述房产在价值时点评估市场价值为516578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王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冀国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24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南学桂,魏兰芳,南万平,杨树芳:

本院受理原告寇明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24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曹蕾:

本院受理原告闫向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24民初第9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金七十三: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8720号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与被告金七十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要求被告金七十三给付化肥款895元,给付利息2452.30元(895元×0.02元/月×137个月,2007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共计3347.30元,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化肥款还清之日止;二、要求被告金七十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潘洪生: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7976号原告李林与被告潘洪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营业本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潘洪生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55256.3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保险公司在保险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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