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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9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0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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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林:

本院受理原告刘占河与被告崔玉林、第三人王玉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25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张星:

本院受理原告苏志强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王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冀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24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王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乔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24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张桂芝、崔文斗:

本院受理(2018)内0521民初8752号原告杨玉杰与被告张德胜、张桂芝、崔文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玉杰要求:一、被告张德胜、张桂芝、崔文斗偿还借款18000元;二、要求被告张德胜、张桂芝、崔文斗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二人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0521民初875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何那音台、何吉日木图、何长岁、白套格申加布(白套、白青山):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8868号原告刘俊龙与被告何那音台、何吉日木图、唐长命、何长岁、白套格申加布(白套、白青山)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五被告支付山羊租金5260元,利息2420元(5260元×0.02元/月×23个月),并赔偿租赁物变价款33000元(33只羊×1000元),迟延履行期间损失的利息7260元(33000元×0.02元/月×11个月)合计47940元。之后租金及租赁物赔偿款的利息自2018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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