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当赡养纠纷发生时,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在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中,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快审团队情理兼顾,切实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1995年,原告与被告的母亲协议离婚,约定被告抚养权归原告所有。时至今日,被告已经长大成人,并组建了家庭。2017年,原告身患疾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且身负外债,而被告却没有履行对原告所负有的赡养义务。万般无奈之下,原告将其子告上了法庭。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没有固定收入,还有一女需要抚养,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经济条件。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赡养扶助是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也是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更不能随意免除,遂根据被告实际收入酌情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庭审结束后,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被告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及时履行赡养义务,给父亲一个安稳的晚年,至此该案顺利审结。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妥善加以照顾,积极对父母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让父母安度晚年。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不仅要秉承慈孝文化,通过亲情引导化解心结,也要借助法律震慑赡养失责行为,让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让司法的温度永续绵延。 (娄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