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方:
本院受理原告张清高诉被告张志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6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方利军、方小玉:
本院受理原告孟春义、杜红霞诉被告方利军、方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30日
孔祥娥、陈刚: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德诉被告孔祥娥、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30日
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唐叙勇:
本院受理原告刘涛诉被告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唐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涛申请追加阿切为共同被告。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42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追加申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唐叙勇:
本院受理原告霍加林诉被告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唐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霍加林申请追加阿切为共同被告。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4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追加申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王海文:
本院受理原告王成强诉被告王海文、娜布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成强对(2018)内0105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邱志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邱志刚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86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