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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8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领、雷亚芹:

本院受理原告隋秀生与被告王领、雷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廷)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及利息107200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徐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周世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邵宝成、九月花:

本院受理贾贵荣诉你们民问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蒙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梁学敏、蔡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王林栋与被告梁学敏、蔡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梁学敏欠原告王林栋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王林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700元,由被告梁学敏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梁学敏、蔡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乔记光与被告梁学敏、蔡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梁学敏欠原告乔记光借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乔记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梁学敏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陆恒:

本院受理原告王学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6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陆恒偿还原告王学志借款2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陆恒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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