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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57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1-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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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都嘎如迪: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任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4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都嘎如迪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止至2021年12月1日的公务卡本金15207. 98元,利息3345.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曹都嘎如迪按照《内蒙古银行公务卡领用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2021年12月2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付清为止,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19日

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蒙利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蒙利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6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一、被告伊金霍洛旗蒙利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47701639.35元;二、被告伊金霍洛旗蒙利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代偿借款本金3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一年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被告伊金霍洛旗蒙利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代偿借款本金300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四、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662.36元,由被告伊金霍洛旗蒙利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判后答疑告知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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