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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57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1-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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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宾: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勇宾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4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勇宾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止至2022年9月29日的信用卡本金56287.4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勇宾按照《内蒙古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2021年9月25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付清为止,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19日

陈文义:

本院受理原告高昊与被告陈文义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477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陈文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原告高昊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的抚养费1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19日

薛俊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薛俊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薛俊莲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止至2022年1月12日的信用卡本金9630.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薛俊莲按照《内蒙古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逾期之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付清为止,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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