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现场。
12月10日20时53分,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磴口县大队在辖区重点路段设卡严查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发现迎面驶来的一辆小轿车没有打开车灯,随即拦停并上前检查。民警在提醒该驾驶人打开车灯时,闻到车内散发出一股淡淡的酒味,立即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经询问得知,当天中午,驾驶人李某驾车去饭店吃饭,知道自己不能酒后驾车,所以在吃饭前就特意把车停放在了饭店附近,饭后步行回家休息。经过休息后,李某觉得自己体内应该没有酒精了,便又步行来到饭店附近取车后开车回家,结果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磴口县交管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给予了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何瑞玲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