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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8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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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

本院受理原告陈桂芝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陈桂芝劳务费16800元,支付利息3312元(16000元×0.30%×69个月,从2017年5月31日计算至2023年2月20日),本息合计20112元;二、被告王辉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陈桂芝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5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陈桂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5日

葛鹏程:

本院受理原告孙文都苏、白秀兰与被告葛鹏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原告孙文都苏、白秀兰与被告葛鹏程于2014年10月1日签订的《林地流转合同》于2023年9月20日解除;二、被告葛鹏程于本判决生效后协助原告孙文都苏、白秀兰办理林权证号为(2014)77296号的林地产权过户手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5日

葛鹏程:

本院受理原告李宝音、包小根与被告葛鹏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原告李宝音、包根小与被告葛鹏程于2014年10月1日签订的《林地流转合同》于2023年9月20日解除;二、驳回原告李宝音、包根小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5日

高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老何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高金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8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高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左中旗老何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款16980.90元,赔偿损失款63540元,合计80520.9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贾国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崔小武与你及被告贾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18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自2018年7月3日起算至2020年1月18日),本息合计38000元,要求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5日

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云诉被告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73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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