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法院公告分立及减资公告注销公告遗失声明法院公告
第17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638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1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靖:

本院受理原告吕利军与被告张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23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5日

王福林:

本院受理原告贾云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9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5日

白贵、周香梅、白海生、白烨洪、薛巧珍、郭娟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白贵、周香梅、白海生、白烨洪、薛巧珍、郭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540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张鹰、张秀平、内蒙古蒙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张鹰、张秀平,内蒙古蒙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479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冯秀昌:

本院受理原告魏双清诉被告冯秀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6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冯秀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双清支付劳务费2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4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2年9月11日起计算至2023年1月21日为15840元;并以23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3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为218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路鑫:

本院受理谭浩辰诉被告路鑫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5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路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浩辰赔偿9683.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郭祺琪:

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祺琪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956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内蒙古新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科双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新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欢乐家庭》赞助合同;二、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广告费1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2500元(100000X6%:12X25个月=12500元,利息以欠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21年6月24日开始至2023年7月24日并继续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三、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